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60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3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芳支行借款本金5641406.03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5641406.0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芳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5641406.03元。三、对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芳支行有权以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杨巷镇新芳人民北路158号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H0000311、H0000312、H0000313、H0000314、H0000315)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6)第0000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26万元、161万元、278万元、137万元、7万元、44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黄富军、黄龙云、陈腊芳对无锡金昌箱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68元,减半收取28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34元,由金昌公司、黄富军、黄龙云、陈腊芳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金昌公司、黄富军、黄龙云、陈腊芳向其直接支付,金昌公司、黄富军、黄龙云、陈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6-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富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129440XH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人民北路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