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吉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8261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被告周仕洪、王玉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英借款本金269.5万元及利息374750.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此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淮安吉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78.5元,由被告周仕洪、王玉莲、淮安吉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8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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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施吉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968964136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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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东三道北侧、东七街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