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7450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欠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货款100143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支付1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143元;如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有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将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7687.69元,且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有权就下剩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诉讼费1228元,由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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