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7450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欠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货款100143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支付1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143元;如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有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将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7687.69元,且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天润商行有权就下剩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诉讼费1228元,由被告灵武市华荣兄弟超市一分店、杨伏华、杨伏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