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323民初1760号 |
案号 |
(2021)宁0323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937.14元,共计106937.14元;2019年12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新波、古金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张新波、古金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富林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439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79元,均由被告石富林、张新波、古金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