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323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1)宁0323执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权林、史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0元,利息440898.8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共计2230898.87元。(2019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薛权栋、贺杰共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薛权栋、贺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权林、史月红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吴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4647元,由被告薛权林、史月红、薛权栋、贺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