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条,本院调取的关联案件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责。作为出卖方,沈国杰应确保其对出售的涉案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但2016年8月23日,即在双方签订该协议前,涉案房产已经被本院查封,致使涉案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违约责任在于沈国杰,魏方凯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沈国杰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于法有据。另,涉案买卖协议约定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魏方凯并未适用定金罚则要求沈国杰支付4万元,故魏方凯有权要求沈国杰支付违约金2万元。综上,魏方凯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沈国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方凯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国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