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4********0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中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402执1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9月29日利息38762.97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枣庄市万龙商贸有限公司、王文礼、吴成玲、孙景涛、李辉、李政、李玉龙、李传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旭东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时间
2016-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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