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耀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2********0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322民初1545号
案号
(2021)晋0322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张改兰借款本息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李耀飞对被告李俊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俊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俊伟、李耀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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