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耀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322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1)晋032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张改兰借款本息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李耀飞对被告李俊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俊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俊伟、李耀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