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522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郭红魁代偿款75653.15元。二、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红魁保全保险费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3.5元,保全申请费1086.6元,共计2370.1元,由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