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476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郭红魁代偿款75653.15元。二、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红魁保全保险费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3.5元,保全申请费1086.6元,共计2370.1元,由被告刘卫东、郭王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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