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0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76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2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1620003】。一、限被告毛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方军返还借款本金89999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999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毛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方军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文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68元,由被告毛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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