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颜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宾志勇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被告颜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宾志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宾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颜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