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柏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4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民初690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柏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焱、胡桂庭、胡志明、胡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2187.344元;二、驳回原告胡焱、胡桂庭、胡志明、胡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7元,由原告胡焱、胡桂庭、胡志明、胡奎负担2189.5元,被告刘柏云负担101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