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7********4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0904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8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2609999】。一、被告佘海波确认向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424元了结本案纠纷,被告余海波分十一期向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于每个月的30日前支付5000元;从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于每个月的28曰前支付10000元;剩佘款项9424元于2021年6月28曰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转入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号:6217003240018893134;开户名:朱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横栏胜球阳光花园支行);二、若被告佘海波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佘海波尚欠款项(以79424充为基数,减去已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么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保全费814元,合计1707元,由被告余海波负担,该费用由被告余海波于2021年6月281前迳付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么(司(该费用原告中山市兴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17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