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4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刑初285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1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方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一百二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44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江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3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小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274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兴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小燕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75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追缴不能的,责令退赔;查扣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房产、车辆、股权、债权及其他物品,退赔被害人后,依法折抵财产刑,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2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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