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1114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劳艳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贷款本金19 987元、利息1274.98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5月13日的罚息为3082.36元,从2020年5月14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0598000-0063-2019119363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劳艳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87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2元,由劳艳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