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402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民初204号被告方培林偿还原告潘能德借款本金160616.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60616.91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79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潘能德承担1595元,由被告方培林承担23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