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0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7849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勇、葛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借款本金205272.13元,利息25377.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5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对被告卢勇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珍珠巷5号1单元7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349124)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卢勇、葛昱负担2407元(此款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卢勇、葛昱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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