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74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刚工程款133634元、利息3229.5元,合计136863.5元,并以1336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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