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巴彦淖尔市三鑫荣耐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9民初56号 |
案号 |
(2019)冀0529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邢台兵星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三鑫荣耐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订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被告邢志军对上述款项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财产保全费761元,二项合计1587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如下:一、原告邢台兵星体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三鑫荣耐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订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被告邢志军对上述款项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财产保全费761元,二项合计1587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29执5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8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802341368209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先锋村四社铁厂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