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721********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721民初1035号
案号
(2021)晋0721执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3万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按约定利率的50%支付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二、被告董建萍在其与被告程来生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程来生、董建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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