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4674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恢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4674号 原告:邹孔飞,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双涧村中心街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7409063018。委托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强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8号18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61202151X。被告:周萍,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号2幢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908072523。被告:陈红标,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蚂蚁塘路1号4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801102511。被告: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6037X。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孔飞诉被告陈刚、周萍、陈红标、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 鸿 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时间
2018-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皖0104执恢79号
立案日期
2018-06-12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4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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