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4674号 原告:邹孔飞,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双涧村中心街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7409063018。委托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强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8号18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61202151X。被告:周萍,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号2幢5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908072523。被告:陈红标,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蚂蚁塘路1号4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801102511。被告: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1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6037X。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孔飞诉被告陈刚、周萍、陈红标、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 鸿 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皖0104执恢7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40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