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8********0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5839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3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鑫欠原告盛大煌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75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日前支付250000元,剩余350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45240元;三、若被告赵鑫不能如约按时履行上述约定,原告盛大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赵鑫支付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南京鲁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13696元,减半收取6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48元,由被告赵鑫、南京鲁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2-26
发布时间
2017-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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