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3********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3253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5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9982元及利息(含复利)5734.13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利息(含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4二、被告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被告汪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