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11********2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9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0612297】。一、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元;三、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92元,合计1657元,由被告孙军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致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