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3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7121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2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艾华返还工程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艾华支付材料款12.5万元;三、驳回原告李艾华对被告张康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2NFU830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习友路以东合肥义银国际大酒店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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