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5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226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8万元,剩余款项(以银行系统为准)被告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二、若被告朱峰、赵桂云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视为原告债权全部到期,原告有权以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6元,由被告朱峰、赵桂云负担,此款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4月30日前在给付上述款3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