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桂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5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226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8万元,剩余款项(以银行系统为准)被告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二、若被告朱峰、赵桂云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视为原告债权全部到期,原告有权以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6元,由被告朱峰、赵桂云负担,此款朱峰、赵桂云于2021年4月30日前在给付上述款3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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