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1********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721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6006693.56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2年7月13日,罚息、复利为174446.81元,后续罚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本金计收,复利按罚息利率对逾期利息计收,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18日至其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债务结清之日期间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对上述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运权对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夏冰对被告张运权对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陆兵对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林建旭对被告东莞市丰德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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