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2********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13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2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5620191】。一、限被告聂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寮步莞行汽车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176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9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聂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