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11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舒翔、张岩返还原告裴洪宝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费9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舒翔、张岩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所有款项打入原告裴洪宝中国银行九龙湖支行账号为6217876100027508780账户内;-2-二、若被告舒翔、张岩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裴洪宝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返还经济适用房办理费对被告舒翔、张岩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此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裴洪宝负担512.5元,被告舒翔、张岩共同负担51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