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舒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114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舒翔、张岩返还原告裴洪宝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费9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舒翔、张岩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所有款项打入原告裴洪宝中国银行九龙湖支行账号为6217876100027508780账户内;-2-二、若被告舒翔、张岩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裴洪宝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返还经济适用房办理费对被告舒翔、张岩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此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裴洪宝负担512.5元,被告舒翔、张岩共同负担51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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