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思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1671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1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思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春华支付货款13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4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衡思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