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4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1124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68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6607250】。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024.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扬、姚娟对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可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诉讼保全费1244元,合计442元,由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扬、姚娟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中山市光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扬、姚娟于履行中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扬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纳。作为上诉人,陈扬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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