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仲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4775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705221.13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1.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罚息为61614.05元;2.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1705221.13元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05221.13元为基数,按月息11.25‰计算罚息)。二、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谢仲秋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3号雍翠新城君临16座603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410095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佛三国用(2014)第030095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附件)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谢仲秋、被告李美英对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仲秋、被告李美英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谢仲秋、被告李美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