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04民初2301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李祝伟、邓欢梅、李冠华(李冠)、蔡秋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冠兴付清货款165167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李祝伟、邓欢梅、李冠华(李冠)、蔡秋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陈冠兴预交),由被告李祝伟、邓欢梅、李冠华(李冠)、蔡秋霞负担。案件鉴定费16520元(被告李祝伟预交),由被告李冠华(李冠)、蔡秋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