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202********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特346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0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12566】。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4月22日止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尚欠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货款96796元及逾期利息116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14396元;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同意由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分期支付上述款项114396元给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以了结本案纠纷,具体方案如下:1、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每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2023年3月28日前支付4396元;3、该款项由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汇入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吴达春,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古镇支行,账号:6222082011002715201);若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未按时按约支付上述款项,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有权就余下未付全部款项(以114396元为基数扣减已支付部分,扣款顺序为利息、律师费、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协议为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者不平等的情形。各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相关的项目及数额。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在收到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各方因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日后,各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向对方另行主张民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华业纸类制品厂与申请人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于2021年4月22日经特邀调解员李世远主持调解达成的谳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