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1540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正时铝塑制品厂、薛凤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加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周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高邮市正时铝塑制品厂、薛凤翔、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5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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