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8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3915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2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1600876.02元,并承担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0元。三、被告王正国对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8元,由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43元,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正国共同负担2050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321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正国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相应公告机构,由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正国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7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正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5798327706A
登记机关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50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