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6********3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787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长英、黄文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9191.8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如被告张长英、黄文棋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文棋名下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十三层f座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3124号;土地权证:庆国用(2008)第4745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65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登记在被告黄项林名下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十八层d座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2936号;土地权证:庆国用(2008)第4666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55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保全费、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梁军明、陈飞君、张长良、游秀珍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张长英、黄文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项林、李英、梁军明、陈飞君、张长良、游秀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长英、黄文棋追偿。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95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长英、黄文棋、黄项林、李英、梁军明、陈飞君、张长良、游秀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