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3********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803民初2864号
案号
(2021)辽0803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琪借款本金21.4万元并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林江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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