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255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1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红峰、魏国欠原告滕静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利息6.5万元,2020年8月之后的利息5万元,定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利息6.5万元,剩余本息从2020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2万元至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足额给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欠款,并以剩余本金按年息13%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4626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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