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31********8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431民初703号
案号
(2021)晋0431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沁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常明、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到期的未付租金131016.97元、未到期租金300264.51元、留购价200元,共计431481.48元;并支付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131016.97元,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赔偿款汇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帐户:050502229026411864)二、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7元,由被告孙常明、被告李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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