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04民初965号
案号
(2021)湘0204执1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 344元(不含被告彭波已支付的医疗费);二、驳回原告罗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罗希承担297元,被告彭波承担1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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