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03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1)赣0403执1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东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专柜租赁合同》。二、被告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6440.43元。三、驳回原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1元,由原告九江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7924元,由被告彭东负担49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