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2民初2556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卞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艳军借款本金175000元。二、被告卞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艳军利息损失(2014年12月13日借款100000元和2015年1月20日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内按照月利率1.86%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卞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艳军律师费用6000元。四、被告殷秋霞对被告卞伟平的上述债务以其与卞伟平的夫4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504元,由被告卞伟平、殷秋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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