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7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6799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5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天宇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1456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145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天宇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元,由被告董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