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云辉、林文平、宜昌闽之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借款本金896106.21元、利息35612.50元、罚息141484.51元,合计1073203.22元(截至2020年5月27日),并从2020年5月28日(含本日)起以贷款本金896106.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38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薛云辉、林文平、宜昌闽之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