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永利坚塑料餐具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3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5303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580199100197】。一、被告云浮市永利坚塑料餐具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266783.44元(计至2018年7月20日止)和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47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5%再上浮50%的利率计算的罚息,限被告云浮市永利坚塑料餐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霍月娥、黄志强、霍月玲、黄嘉英对上述第一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云浮市永利坚塑料餐具制品有限公司和霍月娥按份共有的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大播村委洪塘地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6)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0204号、(2016)云浮云安不动产权第0000205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6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094元,由被告云浮市永利坚塑料餐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霍月娥、黄志强、霍月玲、黄嘉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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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霍月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367519989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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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大播村委洪塘地段【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30号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