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3********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302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2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昌祥、冯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春生借款人民币597000元。二、被告冯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春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8日起以59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冯小平对被告冯宪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62元,由被告陈昌祥负担4954元,被告冯宪负担4954元,被告冯小平负担4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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