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3********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7302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2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昌祥、冯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春生借款人民币597000元。二、被告冯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春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8日起以59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冯小平对被告冯宪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62元,由被告陈昌祥负担4954元,被告冯宪负担4954元,被告冯小平负担4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