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541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恢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伟铭、史明根共同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45万元,支付原告截止2016年12月26日的借款利息7272.29、罚息47765.98元,合计505038.27元,并以 505038.2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含本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史伟铭、史明根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史伟铭、史明根名下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218-14-3-101房屋1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288106号,建筑面积86.94平方米 ,他项权证号宜市房他证伍家区字第0085091号 ,他项权利人宜昌民生银行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鉴定费2000元,合计1492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承担2000元,被告史伟铭、史明根共同承担12923元,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清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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