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1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02民初1356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9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樊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9645.01元,利息及违约金7871.10元,合计27516.1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88.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樊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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