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02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348.07元,利息8911.79元,合计28259.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89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聂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